(2005)雁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永科与韩绪、马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科,韩绪,马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何永科,男,1941年5月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韩绪,男,住雁塔区。被告马美英,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科与被告韩绪、马美英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永科于200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科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