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0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史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076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史某,女,汉族,2002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史某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传义、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军利。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刘仲泥,该组组长。原告刘某、史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史某于200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某、史某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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