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虹桥旅游(事务)服务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省虹桥旅游(事务)服务公司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路新艺城A座13层。法定代表人许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湘波,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晓玲,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虹桥旅游(事务)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西安人民大厦前楼。法定代表人张宝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虹桥旅游(事务)服务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陕西沸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