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彪素芳与沈战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彪素芳,沈战英
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彪素芳,女,1937年12月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何少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石彦,系原告之子。被告沈战英,女,1970年出生,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彪素芳与被告沈战英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0月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素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