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5-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连毅盟与被告马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连某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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