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连毅盟与被告马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连某某,马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连某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