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兴华与王永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兴华,王永喜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兴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永喜,男,50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兴华诉被告王永喜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华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兴华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