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5-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王永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王永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兴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永喜,男,50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兴华诉被告王永喜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华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兴华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