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李芳琴与杨高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芳琴,杨高民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李芳琴,女,192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毛浩文,莲湖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高民,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琴诉被告杨高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