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05-07-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炳言与被告王喜玲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言,王喜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王炳言,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告王喜玲,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生活服务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言与被告王喜玲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言于200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炳言负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千鲜维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