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5-06-0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金顺、沈震东与被告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顺,沈震东,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武侯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沈金顺,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震东,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沈金顺,系沈震东之父。委托代理人叶乃云,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恕基,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倪朗,男,汉族,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成都市青羊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顺、沈震东与被告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顺、沈震东以倪朗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待该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金顺、沈震东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顺、沈震东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公交星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朗的起诉。本案依法未收取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