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秋丽、范某1等与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丽,范某1,范某2,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徐秋丽,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范某1,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范某2,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范某1、范某2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文,西安市雁塔区茶张村村民,住。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新华,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XX会,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晓兵,系二被告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范某1、范某2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范某1、范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