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0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卫朝峰与占良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朝峰,占良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卫朝峰,男,汉族,1946年10月27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占良成,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显示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鹏炜,西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朝峰诉被告占良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朝峰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朝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