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九执补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05-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熊毅360421197008070、欧阳礼平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毅360421197008070,欧阳礼平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九执补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熊毅360421197008070036被执行人欧阳礼平被执行人于2001年因车祸死亡本院于1998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熊毅申请欧阳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96)九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欧阳礼平应支付申请人熊毅案款10700.0元,承担执行费6.01元。因被执行人欧阳礼平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九执补字第00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峻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