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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05-06-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永科与韩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永科;韩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何永科,男,1941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韩娜,女,3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永科诉被告韩娜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