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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05-06-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与被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配套销售公司、张建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西安内燃机配件厂配套销售公司,张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成,厂长。被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配套销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6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利,经理。被告张建民,男,西安内燃机配件厂配套销售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与被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配套销售公司、张建民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