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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与被告王银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长期离家,失去联系,婚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男孩刘某某由其抚养。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28日生一男孩刘某某,1995年12月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原告有过联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长期分居,被告离家出走后亦未有任何消息,双方婚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男孩刘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