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民二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05-06-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佰泉与蒋朱(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泉,蒋朱(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第1036号原告杨佰泉(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佰泉装饰商店业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朱(志)华。原告杨佰泉为与被告蒋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截止到2003年12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油漆款5,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蒋朱华未作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欠款单原件1份。内容为:“今欠杨佰泉油漆材料款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欠款人:蒋志华2003年12月9日”。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油漆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由蒋志华出具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原告所诉事实相关联,应确认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蒋朱华曾向原告杨佰泉购买油漆,2003年12月9日,被告蒋朱华以蒋志华之名出具欠���单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油漆材料款5,000元。原告因催讨无着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油漆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油漆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蒋朱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朱华应支付原告杨佰泉货款计人民币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蒋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五年六��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力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