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05-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方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王和平,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代理人高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晓彪,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方林,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石云,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方林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平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