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民二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05-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国萍与谢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萍,谢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第1027号原告赵国萍。被告谢卫江。原告赵国萍与被告谢卫江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国萍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翔独任审判,于200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3月5日向原告借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是事实,但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归还。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被告谢卫江向原告赵国萍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赵国萍现金1万元(壹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借款利率。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时,被告同意还款,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延期归还。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被告谢卫江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谢卫江向原告赵国萍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借条上虽未载明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权利,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卫江应归还原告赵国萍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本案诉讼费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53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高翔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