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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5-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惠辉与任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惠辉,任冬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董惠辉,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任冬亮,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申请原告董惠辉于被告任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惠辉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惠辉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惠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