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5-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惠辉与任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惠辉,任冬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董惠辉,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任冬亮,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申请原告董惠辉于被告任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惠辉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惠辉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惠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