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5-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卫华与沈秋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华,沈秋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徐卫华,男,1942年8月1日生,汉族,西安微电机研究生退休干部,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沈秋生,女,1948年10月15日生,汉族,陕西师大附中退休教师,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人毛加兴,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卫华与被告沈秋生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6月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强徐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徐卫华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