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5-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利虎与李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虎,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武利虎,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武新虎,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系武利虎之兄。被告李勇,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义国、韩宏哲,陕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利虎诉被告李勇财产损害一案,原告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文省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