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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5-06-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万利与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利,戈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徐万利。被告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利诉被告戈健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利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负担1940元,退回原告1940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