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05-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62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江振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吴江振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326-1号原告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凌港路。法定代表人赵泳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诚,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燕,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振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振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4968元,由原告苏州泰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苗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