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文与被告胡文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6月4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无业。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