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吴民二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436邓林海与苏州和信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林海,苏州和信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436号原告邓林海,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和信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甪直镇鸿福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林海与被告苏州和信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林海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055元,由原告邓林海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