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俊与被告谭新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俊,谭新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冯学俊,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谭新印,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焦岱镇鲍旗寨村二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俊与被告谭新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学俊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1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