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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居民与孙忍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居民,孙忍喜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孙居民,男,汉族,1951年1月1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赵苏娟,西安市电子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志华,职业同上。被告孙忍喜,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民居与被告孙忍喜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民居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岁民居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民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