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阴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周至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江阴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周至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732号原告福清市江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江阴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翁其华,经理。被告陕西周至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院内5楼。法定代表人赵玉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江阴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周至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兑现工程奖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周至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