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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若泉与王衍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若泉,王衍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何若泉,男,汉族,1945年4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严云,女,汉族,1950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王衍平,男,汉族,40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何若泉与被告王衍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若泉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何若泉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若泉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