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卫耀洲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羊元坊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耀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羊元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58号申请人卫耀洲。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羊元坊村民委员会。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羊元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郭杜分理处存款11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