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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冬亮与董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冬亮,董惠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任冬亮,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董惠辉,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原告任冬亮与被告董惠辉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冬亮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冬亮申请撤诉意思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冬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