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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左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71号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养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左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亦无其它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