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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吉恒与张宽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恒,张宽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吉恒,男,192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村民。被告张宽民(系原告之子),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恒诉被告张宽民、刘淑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恒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候永杰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