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05-06-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吉恒与张宽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恒,张宽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吉恒,男,192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村民。被告张宽民(系原告之子),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恒诉被告张宽民、刘淑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恒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候永杰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