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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05-06-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苏州博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405号原告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郊区城北公路4号桥虎丘经济技术开发区4、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美振,江苏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博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木渎天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苏州众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