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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渊与西安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渊,西安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田渊,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易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姚凯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17号。法定代表人云亚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搭理人王立敏、王晓龙,陕西高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渊诉被西安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0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   宝   年人民陪审员 薛洋人民陪审员王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