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6-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安徽智本宣伟营销策划公司与于伟、唐开勇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
执行案件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15号安徽智本宣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于伟、唐开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阜州劳(人)仲案字(2014)0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于伟、唐开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经办人:杨占伟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已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