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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万全与被告余秀丽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全,余秀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余万全,男,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秀丽,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全与被告余秀丽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万全于2005年6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