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万全与被告余秀丽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全,余秀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余万全,男,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秀丽,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全与被告余秀丽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万全于2005年6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