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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兰祥与被告付荣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兰祥,付荣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苏兰祥,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付荣,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兰祥与被告付荣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苏兰祥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苏兰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