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德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德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绍兴县公安局柯桥轻纺市场派出所羁押审查,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江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4年11月16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何德江踢门进入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精品广场1084-1086号门市部,窃得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3,715.50元。2、2005年1月24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何德江采用钢锯锯断卷闸门挂锁的方法进入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精品广场2区1楼21号门市部,窃得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1,200元及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钱物合计价值10,020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1台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005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何德江在绍兴县柯桥街道中梅村的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蒋薛明、潘社卫陈述,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何德江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何德江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八年六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