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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长执字369-2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师崇武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崇武,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369-2号申请执行人师崇武。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坊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羊元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郭杜分理处存款12208.60元予以扣划(帐号155801040001848),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新街分理处,帐号:496一01075708D91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