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牟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5-06-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与山东牟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山东牟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被执行人山东牟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东牟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牟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牟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5)牟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00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