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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05-06-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耀华与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华,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王耀华,男,193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孟玉珍,女,1942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安宇,陕西红盾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者。被告王军,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华与被告王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现被告持有不合法遗嘱公证书,故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执行,依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龙海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