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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民催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5-05-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善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催初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花园路31号。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敏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据号为40275459,票面金额89632.80元,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帐号1104020201201000106406,出票日期2005年2月25日,出票行嘉善县魏塘信用社,收款人上海针织九厂杭州三枪经营部,帐号60×××79,代理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建国路支行,付款期限一个月)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