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5-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平与陕西天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陕西天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康平,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世界图书出版社西安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彦锋,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马龙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静江,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康平诉被告陕西天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康平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瞿阳玉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