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乐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5-05-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守荣与昌乐县五图镇兴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校对: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乐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荣。被执行人昌乐县五图镇兴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风喜,村主任。原告张守荣与被告昌乐县五图镇兴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审结。该案(2003)乐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昌乐县五图镇兴楼村委2005年土地承包费21000元,2006-2007年土地承包费52000元(2006年一次性交清),2008-2010年土地承包费每年2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满良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郭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