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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吴民二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05-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57-3号原告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法定代表人胡俊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升,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辉,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包头市青山区东明齿科器材经销部业主,住包头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陆永胜、刘忠文,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且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875元,由原告苏州公理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