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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0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永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周争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争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47号原告西安永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23路。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争权,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争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柏小彬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五年五月三一日书记员 张毅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