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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苟世峰与刘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世峰,刘永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苟世峰,男,汉族,1951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永茂,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苟世峰与刘永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5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苟世峰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世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苟世峰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