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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图易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西安图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8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玺,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图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吉庆大厦B座10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图易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