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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与被告吴庆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汽集团万方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贾嵘,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汽集团车身生产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