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与被告吴庆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汽集团万方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贾嵘,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汽集团车身生产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百度搜索“”